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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关于飞利浦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LZC2025-C3-990161-GXJX)质疑答复函

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关于飞利浦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维保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GLZC2025-C3-990161-GXJX)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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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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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

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环龙路65弄1号三层、四层

邮编:200000

联系人:陈道雄 联系电话:189********

授权代表:陈远良 联系电话:137********

贵公司关于飞利浦数字减影血管造影系统维保服务项目(项目编号:GLZC2025-C3-990161-GXJX)的质疑函,我公司于2025年6月23日上午11时50分以书面送达形式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质疑,我们与采购人进行了认真研究、调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1:服务需求条款限制问题(指向特定产品)

1.质疑事项:服务需求第三点维保范围提及设备整机维保服务涵盖SmartMask升级服务等多项内容;第四点具体维保服务内容的第11条升级服务与其它要求中,对软件升级兼容性、责任承担以及SmartMask软件采购安装和终身使用服务作出规定,存在限制第三方公司参加的条款。服务需求中“Smart Mask升级服务"条款要求由设备生产厂家提供,且将软件采购安装与维保服务捆绑,涉嫌限定唯一供应商。

2.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3.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1:本项目服务采购需求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设定,维保范围涵盖SmartMas******医院临床使用与技术发展需求制定,且磋商文件未限定“必须由原厂提供”,仅要求提供符合设备技术要求的升级服务,第三方供应商可自行购买Smart Mask软件并进行安装升级,属于合理技术要求,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不存在排他性,符合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供货渠道开放透明。经了解,飞利浦原厂所有软件升级服务包括设备原厂核心配件球管等均未限制第三方供应商参与。具备医疗器械经营资质的供应商均可向飞利浦公司采购该服务,不存在垄断行为,且经查看市场同类维保项目,包括西门子厂家、GE厂家设备维保服务均有设备软件采购案例。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禁止的是 “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的情形,而本项目中 Smart Mask 升级服务与设备维保直接相关,属于确保设备正常运行的必要需求,不构成违规。

(2)《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要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提供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也可以委托有条件和能力的维修服务机构进行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或者自行对在用医疗器械进行维护维修。医疗器械维护维修服务并不特指一方,具有相应条件和能力的单位均可提供。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无正当理由拒绝交易。飞利浦公司对符合资质的第三方开放采购渠道,本需求的设置不存在限制性。

质疑事项2评审办法人员实力分条款限制问题

质疑(一)

1. 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审办法中规定:“供应商提供维修服务的工程师具有本项目所需维保的DSA设备技术培训资质证明的,每人得2分,本项满分12分【响应文件提供工程师获得DSA设备有效期内技术培训认证资质证明,并提供本公司在职证明(劳动合同或劳务合同等)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电子章】”。但文件中未对“有效期”的认定标准作出任何明确说明,包括资质证明的有效期限计算方式、认定依据、过期后是否可延续认定等关键内容,导致供应商无法准确理解评分要求,存在重大歧义。

2.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3.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二)

1.质疑事项:评审办法第三点商务分人员实力分第2点规定,供应商拟投入本项目的实施人员具备经官方职称评定部门评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专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电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工业电气及其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等相关专业),符合上述任一专业职称等级证书的每个证书得1分,满分6分,不提供或提供不全不得分。此条款对中级及以上职称证书限定了专业,限制了其他专业的工程师参与。

2.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3.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2:

答复(一):经审查,本项目磋商文件评审办法中关于 “响应文件提供工程师获得DSA设备有效期内技术培训认证资质证明” 不存在重大歧义。本条款对提供证明材料的载体、数量或形式等均未作出任何限制,供应商可提供能客观证明符合本项评审因素的各类证明材料,评审专家在判断培训认证有效性时,将依据响应文件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行业惯例、认证证书本身标注信息或颁发机构官方规定等进行综合认定,并非主观随意判断,不会影响公平竞争环境,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有效期认定标准的行业惯例与普遍理解:在政府采购及相关行业领域中,对于各类培训认证的“有效期”通常遵循行业通行惯例和一般理解。培训证书上明确标注有效期的,以标注日期为准;部分仅标注发证日期未明确失效日期的培训证书,按照颁发机构的常规管理规定有效期执行,如颁发机构未明确的,则视为长期有效;若证书续期,则按延续通知执行。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应具备相应的认知和理解能力。

(2)“有效期”设置的必要性:医疗技术不断发展,DSA 设备的技术和功能也在持续更新。设置培训认证“有效期”能够促使维修工程师持续学习和更新知识技能,以便更好地适应设备的维修需求。即使维修技术人员经验积累很重要,但定期的技术培训和资质更新也是保障其能够掌握最新设备维修技术的关键手段,与项目的实际需求紧密相关,不应删除该设置。

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要求“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本评审条款以“有效期内”作为量化标准,符合法规要求,不存在违规。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 项的适用:“有效期”的设置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医疗设备维保项目要求维修人员具备最新的技术知识和技能,资质证明的有效期是衡量其技术时效性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条款并非不合理条件,不会导致供应商因无法准确响应而被不合理排除,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不违反该条例规定。

答复(二):本项评审条款对职称专业的表述为 “专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等相关专业”,说明所列专业仅为示例,并非完全限制,其他与之相关的专业均予以认可,不存在贵单位所质疑的“限定了专业,限制了其他专业的工程师参与”的情形,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职称专业范围约定符合项目核心需求。本项目为设备维保项目,涉及机电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与通信工程、工业电气及其自动化,生物医学工程等多方面复杂技术,所列举专业与设备运行、维护、检修的核心技术领域高度契合。如机电工程专业人员擅长设备机械与电气系统的综合维护;电子科学与技术专业人员在设备电子电路、芯片等精密部件的故障诊断和修复方面具有优势;工业电气及其自动化专业的人员则擅长处理机械结构与电气控制系统的协同问题;生物医学工程专业人员能够凭借其对人体生理与医学仪器结合原理的深入理解,更精准地诊断和修复医疗设备故障。本项评审条款主要考核人员技术职称,具备的专业应与设备维保相关,专业范围约定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法律依据:(1)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 项的适用:本项评审条款中对职称证书的专业限定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且与合同履行密切相关。项目设备维保工作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决定了对人员专业知识体系的特定要求,所列专业能够最大程度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设备的有效维护,不属于不合理条件,未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不违反该条例规定。

(2)关于《就业促进法》第三条的适用:本项评审条款的职称及专业规定针对的是供应商拟投入人员的实力条件评审,并非用人单位直接招聘劳动者的行为,与《就业促进法》中关于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规定不属同一法律关系范畴,不适用该条款。同时,如前文所述,项目并未完全限制其他专业人员参与,不存在因专业限制歧视劳动者的情况。

质疑事项3:评审办法中维保服务方案分第四档条款存在不合理性与安全隐患

1.质疑事项:招标文件评审办法第2点“维保服务方案分”第四档要求供应商“能提供远程连接诊断、安全升级服务;提供多种渠道维保方式,除电话现场技术服务外,还具备在线网络设备管理工具,可实时了解设备维护及使用信息(须提供远程连接安全认证证书、在线设备管理工具网址)”。该条款存在对供应商不合理限制及信息安全隐患问题。

2.事实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3.法律依据:详见附件《质疑函》。

质疑答复3:远程监控能力系为确保急诊手术设备更高开机率的刚性需求设定,供应商可通过自建、合作、采购或授权方式实现,不存在指向特定供应商。要求提供的网址及证书仅用于功能验证,评审过程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供应商可对敏感信息脱敏处理。本评审条款设置不存在对供应商的不合理限制,也无重大信息安全隐患,因此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事实依据:(1)远程连接安全认证要求的合理性:磋商文件并未对“远程连接安全认证证书”指定特定认证机构或特定标准,市场上存在多种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的认证方式,供应商可自主选择具有认证资质的机构认证。该条款旨在保障远程诊断服务的安全性,未形成排他性壁垒。

(2)在线设备管理工具网址提供要求的安全性考量:要求提供在线设备管理工具网址,并非强制供应商公开全部技术细节。评审过程将严格遵守保密协议,对涉及供应商商业秘密的内容进行保密。同时,供应商可在网址展示中屏蔽核心算法、关键数据接口等敏感信息。

法律依据:(1)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二) 项的适用:远程连接诊断、安全升级服务及在线设备管理工具,是保障 DSA 设备高效运维、及时响应故障的重要手段,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紧密相关,且直接关系到合同履行效果。要求供应商提供安全认证证书和展示设备管理工具网址,是为确保服务质量与信息安全,属于合理的量化设定,未超出项目实际需求,不构成对供应商的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2)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三) 项的适用:磋商文件未指定特定认证机构或特定产品,未指向特定供应商。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不同认证方式及认证机构,不存在不合理限制行为。条款要求旨在筛选具备可靠安全保障能力的供应商,而非为特定供应商设置优势条件。

(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 (六) 项的适用:本评审条款中对远程连接安全认证证书和在线设备管理工具网址的要求,并非限定或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供应商。供应商可通过多种途径满足要求,市场上存在众多可提供相关服务与技术的供应商,未形成对供应商的变相限定,符合法律规定。

(4)关于《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适用:磋商文件要求提供在线设备管理工具网址,并非强制供应商随意处理数据,供应商可采取必要安全措施,遵循数据安全相关规定。同时,供应商可在合理范围内保护敏感信息,避免违反数据安全要求。

(5)关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适用:评审过程将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会泄露供应商商业秘密。供应商也可通过合理方式规避商业秘密泄露风险,如对敏感信息进行脱敏处理等。磋商文件要求未强制供应商披露商业秘密,不构成违法行为。

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均不充分,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的******财政局投诉。

尽管贵公司所质疑的事项不存在不合理性与指向性,但我们高度重视质疑人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充分认可质疑人对项目严谨负责的态度,我们将对部分条款进行优化调整,具体修改内容详见更正公告(二)。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广西北投建信建设项目管理有公司

                                                                                        2025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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