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质疑供应商名称):
我公司于2025年11月19日收到贵方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我公司代理的******医院空中连廊建设工程(项目编号:GLZC2025-C2-230084-JDZB)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方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已第一时间报送采购人。为了保证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平、公正,经与采购人共同核查贵方所质疑的事项,且组织原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后,现作出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一:评分项评分有失公平、公正
答复: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不成立。
******委员会独立评审,评审过程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设定的评分标准,对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综合评审,施工组织设计属于主观评分项,磋商小组基于各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结合项目实际需求进行综合评审,质疑供应商主观认为对自身施工组织设计内容进行了详细陈述,但评审结果是由磋商小组根据专业判断作出,不存在程序违法或评分不公的情形。质疑人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业绩表没有明确标准合同的采购内容和采购时间
答复:贵公司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4号《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质疑不成立。
事实依据:本项目未在成交结果公告中公布任何供应商的业绩一览表。贵公司所提及的******有限责任公司业绩表”非由采购人或代理机构提供,其来源不明,不具备作为质疑依据的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及本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应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磋商小组在评审过程中已对供应商提交的业绩材料进行了审查,质疑供应商所称“非政府采购项目不得作为业绩”的理解存在偏差,磋商文件并未限定业绩必须来源于政府采购项目,磋商文件要求为“供应商2022年1月1日以来有类似项目(建筑工程)业绩,每提供一个得2分,满分10分。(以中标、成交通知书或签订的合同为准)”,供应商提供的业绩如符合磋商文件要求,即认定为有效评分业绩,经原磋商小组复核,******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业绩符合评分要求,质疑人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另贵公司质疑函附件“投诉书”中称:“******有限责任公司在以下项目招投标过程中与代理公司存在暗箱操作操控项目,项目经理蒋德明同时在二个项目担任项目经理,违反项目经理不在任何在建、已中标(成交)未开工或已列为其他项目中标(成交)候选人第一名的工程中担任任何管理职务的规定”。
答复:贵公司附件******医院空中连廊建设工程”,也非我公司代理项目,经核查,本项目成交供应商项目经理为“陈菲菲”,并非贵公司所称“蒋德明”,该内容不属于我公司答复质疑范围。
关于贵公司提到的质疑请求答复:
1、贵公司请求重新评审、重新招标等事项,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对中标公司管理人员资质、社保、财务等审查请求,不属于质疑阶段法定审查范围。
3、开标过程视频资料已按规定保存,可供监督部门依法调阅。
4、本项目未中标人本人的评审得分与排序详见本项目于2025年11月26日发布的变更公告,其余内容不属于法定公开范围。
感谢贵方对本项目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如对本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监督部门提起投诉。
******有限公司
2025年11 月27 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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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空中连廊建设工程 - 定.pdf (157.1 K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