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木兰溪下游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溪口河-梧梓河廊道桩号XK7+772~XK13+931)施工答疑及补充通知
各投标人:
一、现对“福建省木兰溪下游水生态修复与治理工程(溪口河-梧梓河廊道桩号XK7+772~XK13+931)施工”项目招标文件修改如下:
(1)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4.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中第(19)条修改为“承包人应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莆市水利函〔2022〕14 号)、《关于转发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办公室关于转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规范化管理指导手册******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化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十三条措施》的通知(莆治欠办发〔2024〕2号)等相关文件执行,若合同期间有新的相关文件颁发则按相关新文件执行,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发******集团办公场所讨薪,承包人应承担每次2万元违约金,且发包人有权暂缓支付工程款。承包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整改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并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二、投标人提问回复如下:
问题一:请问招标代理,拟用于本项目的投标人员社保由投标人的非独立法人分公司缴纳,是否满足要求?请明确回复,不要回答按招标文件执行,谢谢。
回复:母公司投标可以使用分公司人员的社保缴纳凭证,但应提供母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证明凭证。隶属企业信息可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官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
三、已发出的招标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之处,以本通知为准,其它内容不变。
招标人:******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