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向我局提出了年产40吨小球藻粉项目排污权核定的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根据《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的意见(试行)》(闽政〔2014〕24 号)、《福建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指标核定管理办法(试行)》(闽环发〔2014〕12 号)等相关规定,我局对该公司年产40吨小球藻粉项目的排污权进行核定,具体情况见附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6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电话和信箱:
电话:0596-****** 传真:******
通讯地址:漳州市龙文区景山机关大院7号楼
邮编:363000 电子邮件:******
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附表
******有限公司年产40吨小球藻粉项目
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公众监督,现将上述核定结果在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我局接受公众来电、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反映问题,我局将对所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公示日期:2025年7月29日至2025年8月6日
公示期间设立下列电话和信箱:
电话:0596-****** 传真:******
通讯地址:漳州市龙文区景山机关大院7号楼
邮编:363000 电子邮件:******
漳州市龙文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29日
附表
******有限公司年产40吨小球藻粉项目
排污权核定结果建议表
序号 | 项目 | 污染物类别 | 建议核定量(吨/年) | 有效期 | |
1 | 年产40吨小球藻粉项目关停(关闭并拆除生产设施)前的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015 | / | |
氨氮 | 0.0015 | / | |||
二氧化硫 | 0.49 | / | |||
氮氧化物 | 0.49 | / | |||
2 | 年产40吨小球藻粉项目关停(关闭并拆除生产设施)后的初始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 | |
氨氮 | 0 | / | |||
二氧化硫 | 0 | / | |||
氮氧化物 | 0 | / | |||
3 | 年产40吨小球藻粉项目关停(关闭拆除生产设施及锅炉)的可交易排污权 | 一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015 | 2024年12月30日~2029年12月29日 |
氨氮 | 0.0015 | ||||
二氧化硫 | 0.49 | ||||
氮氧化物 | 0.49 | ||||
4 | 二类可交易排污权 | 化学需氧量 | 0 | / | |
氨氮 | 0 | / | |||
二氧化硫 | 0 | / | |||
氮氧化物 | 0 | / | |||
备注:有偿取得化学需氧量0.015吨/年、氨氮0.0015吨/年、二氧化硫0.49吨/年、氮氧化物0.49吨/年。有偿取得排污权使用时间:2019年1月2日~2024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