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保障综合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单位与受委托单位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西安市行政执法委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西安市未央区劳动保障维权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未央区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西安市未央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综合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对用人单位等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按规定要求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相关制式文书,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5月26日至2028年5月2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未央区司法局备案。
一、委托执法范围
未央区劳动保障监察范围内。
二、委托执法事项
西安市未央区行政区域内有关劳动保障监察综合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劳动保障行政监督检查事项和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项。
三、委托执法权限
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执法权限范围内以西安市未央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名义对用人单位等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
(一)行政检查权。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行使行政检查权,收集相关证据,并制作相关行政执法文书。
(二)违法行为制止权。对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或个人有违法行为的,有权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出具相关行政执法文书,并向委托单位报告。
(三)行政处罚权。受委托单位发现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委托执法责任
(一)委托单位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单位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究。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相关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单位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按规定要求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参与和配合委托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
5.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省市相关制式文书,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6.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相关制度。
7.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8.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五、委托期限
从2025年5月26日至2028年5月25日止。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每三年由委托单位进行一次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单位和受委托单位各执一份,另一份送未央区司法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