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议,我局拟对以下建设项目环评报告作出批复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根据《泰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操作规程》第十三条之规定,现将该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为2025年7月25日-2025年7月31日(5个工作日)。
电话:0523-******
通讯地址: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
联系人: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数据局项目建设处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评报告表审批意见决定要求听证。
项目名称 | 年产96万平方米全屋定制家具项目 |
建设地点 |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泰州港经济开发区兴国路3号 |
建设单位 | ******有限公司 |
环评机构 | ******有限公司 |
建设项目概况 | ******有限公司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泰州市高港区)数据局备案同意(备案号:************有限公******居原有设备开料机、封边机、吸塑设备等共计约27台(套),新增雕刻机、封边机等设备共计约28台(套),主要从事定制家具生产制造;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96万平方米全屋定制家具的生产能力。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项目机加工过程产生的木工颗粒物经中央集尘+布袋除尘器进行处理后分别通过15m高1#、2#和3#排气筒间歇排放,所采取的废气处理技术为可行技术;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1#、2#和3#排气筒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颗粒物(其他)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项目喷胶废气(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经水帘柜吸收后与喷胶晾干废气(非甲烷总烃)及吸塑废气(非甲烷总烃)合并进入1套“干式除雾器+二级活性炭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m高4#排气筒间歇排放,所采取的废气处理技术为可行技术;在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项目4#排气筒非甲烷总烃、颗粒物有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中非甲烷总烃(其他)和颗粒物(其他)排放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因集气效率,项目有少量无组织颗粒物和非甲烷总烃产生;因排放量较少,经自然通风扩散后,其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能达到江苏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其他颗粒物、非甲烷总烃监控浓度限值,可实现达标排放。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厂区现有******有限公司集中处理,尾水排入长江。 项目噪声主要来源于开料锯、裁板锯、加工中心等设备和废气处理设施风机等设施运转产生的噪声。主要设备设施噪声声级大体介于80~90dB(A)之间,为白天2班、每班8h运行。在采取相应的隔声降噪治理措施后,项目所在厂区厂界噪声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可实现达标排放;同时项目所在地周围50m范围内无声环境敏感目标,不会发生噪声扰民现象。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胶、废润滑油、废油桶、污泥、废MBR膜、废包装桶、废活性炭和活性炭过滤棉委托有资质的危废处置单位处置。废抹布、破损除尘袋委托有处置能力的一般固废单位处置。废边角料、废封边条、普通废包装材料、木质粉尘和木屑出售综合利用。在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后,项目固废“零”排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