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许可决定书
金审经不予许可〔2025〕09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我局已受理。经现场勘查,你单位与其他单位混租同一办公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明确各自安全职责,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和能力,现场审查未通过。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你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要求,我局依法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不予许可******人民政府申请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
2025年7月28日
金审经不予许可〔2025〕09号
******有限公司:
你(单位)于2025年6月30日向本机关提出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已收悉,我局已受理。经现场勘查,你单位与其他单位混租同一办公地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未明确各自安全职责,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相关规定,不具备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和能力,现场审查未通过。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你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要求,我局依法决定不予许可。
如对本不予许可******人民政府申请行******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成都市金牛区政务服务管理和行政审批局
202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