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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5日提交的《关于撤销遂宁市船山区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开善片区)临时用地批复的申请》收悉。经现场核实确认,现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因项目终止,申请撤销我局于2025年6月5日作出的《关于遂宁市船山区南片区城市有机更新项目(开善片区)临时用地的批复》(遂船自然资规函〔2025〕184号)。
二、鉴于你单位提交的申请理由属实,且经现场核查截至目前,未实际使用该临时用地。经审核,符合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临时用地相关政策,我局同意撤销遂船自然资规函〔2025〕184号批复。
三、自本函复之日起,原批复文件作废,相应的临时用地批准关系终止。你单位基于原批复文件就该地块所享有的一切权利随之消灭。请你单位妥善保管本函,并按程序办理相关后续事宜。
此函。
遂宁市船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