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拟作出环评审批意见的建设项目公开******
项目一
******有限公司年产气垫200万双、鞋材配件100万双、鞋底100万双项目
******街道赤西社区竹溪路146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约5700m2;主要从事气垫、鞋材配件、鞋底的加工生产,计划生产规模:年产气垫200万双、鞋材配件100万双、鞋底100万双。项目聘用职工40人,不设食堂,均不住厂,年工作天数300天,日工作时间10小时。
6.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外排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晋江市仙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市仙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晋江市仙石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成型、吹塑成型及射出成型过程的有机废气。项目对生产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窗户关闭,门设置pvc门帘),项目第一车间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二级废气净化设备处理,最后由1根高15m排气筒g1排放;项目第二车间注塑成型、吹塑成型废气及射出成型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二级废气净化设备处理,最后由1根高15m排气筒g2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吹塑成型及射出成型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出售给有关单位回收处理;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
项目一
******有限公司年产气垫200万双、鞋材配件100万双、鞋底100万双项目
******街道赤西社区竹溪路146号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闲置厂房,租赁建筑面积约5700m2;主要从事气垫、鞋材配件、鞋底的加工生产,计划生产规模:年产气垫200万双、鞋材配件100万双、鞋底100万双。项目聘用职工40人,不设食堂,均不住厂,年工作天数300天,日工作时间10小时。
6.项目运营期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废水
项目无外排生产废水,外排废水为职工生活污水,生活污水经厂区内化粪池预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的三级标准(其中氨氮、总氮、总磷参照执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表1中b级标准)及晋江市仙石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通过市政污水管网纳入晋江市仙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晋江市仙石污水处理厂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一级a标准。项目废水处理措施基本可行。
(2)废气
项目废气污染物主要为注塑成型、吹塑成型及射出成型过程的有机废气。项目对生产车间采取密闭措施(窗户关闭,门设置pvc门帘),项目第一车间注塑成型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二级废气净化设备处理,最后由1根高15m排气筒g1排放;项目第二车间注塑成型、吹塑成型废气及射出成型废气经集气装置收集后,通过一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二级废气净化设备处理,最后由1根高15m排气筒g2排放。项目注塑成型、吹塑成型及射出成型废气主要污染物为非甲烷总烃。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4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企业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厂区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的表a.1的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在采取上述相应污染防治措施后,废气可达标排放,对周边环境的正常社会活动造成影响较小。
(3)噪声
项目应采取有效的隔声降噪措施,项目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项目厂界噪声均可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影响很小。
(4)固体废弃物
厂区、车间内均应设置生活垃圾收集桶,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由当地环卫部门统一清运;设置一般固废暂存场所,边角料、不合格品、废包装袋集中收集后,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出售给有关单位回收处理;建设危废暂存间,废活性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委托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置。
7.公众参与情况:本评价在网络上对本项目进行信息公开,公示期间,无人员反馈意见。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建设单位作出严格按照审批通过的环评文件及我局批复要求,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的书面承诺。
9.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要求听证。
10.在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时间(2******服务中心生态环境窗口 0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