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评标办法中“A4.3资信部分评审和评分中评分标准”
1.“项目经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得2分,具备建筑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得3分,最高得5分。”修改为:“项目经理:拟派本项目的项目经理具备工程类中级职称得1分,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得2分,具备建筑工程注册二级建造师得3分,最高得5分。”
2.“其他主要人员:5、造价专业负责:具备二级及以上注册造价师资格,得1分;具备工程类中级职称得0.5分,具备工程类高级职称得1分,本项满分2分。未提供得0分。”修改为:“5、造价专业负责人:具备二级注册造价师资格,得1分;具备一级注册造价师资格,得2分,本项满分2分。未提供得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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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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