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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鼎市城区环卫一体化项目答疑及补充通知
招标编号:E************001
致各潜在投标人:
一、答疑部分
问题一:招标文件评审条款存在不公平竞争嫌疑,其条件设定违反法律的规定,请求予以修改
问题描述:根据(建市规(2019]11号)文件精神,制订的《福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评定分离”2.0版招标模式标准流程指引》,评标办法分为“综合评估法”和“定性评审法”(即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合理低价法等评标办法),房建市政类项目:采取“定性评审法”评标的项目其各部分分值设置为投标报价分值(90-95分)、业绩分值或信用分值(5-10分);各项目分值的设置及计算方法参照福建省各行业施工招标文件范本进行设置。本项目设置报价得分50分+其他因素50分(项目经验10分、服务业绩10分、企业荣誉10分、拟投入担任本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5分、设备实力15分),存在不合理条款,违背公平竞争原则,不符合《招标投标法》规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该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请问代理依据哪项规定列出该条件?此举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请代理明确!
问题一答复:
1、项目性质与评审要素设置的合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条及《政府投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项目核心内容为环卫服务(包括城区道路及绿化清扫保洁、城区公园保洁、城区牛皮癣清理、城区河道保洁、城区垃圾分类屋亭管理、城区公厕管养、海漂垃圾清运、智慧环卫监管等),不属于使用预算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政府投资项目。因此,福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评定分离”2.0版招标模式标准流程指引》中针对房建市政施工类项目设定的“报价90-95分、业绩5-10分”的评标分值比例,因项目性质存在根本差异,不直接适用于本项目。
2、评审标准差异化设置的合理性
房建市政项目以技术标准化、造价透明化为特征,报价权重通常占主导地位;而环卫服务项目具有人力密集、设备依赖、管理复杂等特点,其履约能力更关键取决于企业的运营经验、资源配置水平与管理能力。招标人参照福鼎市《政府性投资项目施工“评定分离”2.0版招标模式标准流程指引》的精神,结合本项目实际需求,设置“报价50分+其他因素50分”的权重分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关于“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特点和需要编制评标标准”的规定,属于合法裁量范畴。
3、评审要素设置的合法性与公平性
3.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的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及“实行歧视待遇”。构成上述禁止行为的核心要件包括:(一)设定的条件与合同履行无关联性;(二)设定条件超出项目实际需求(不适当性);(三)设定的条件针对特定主体(歧视性)。
3.2本项目设置的评审要素均严格基于项目实际需求,与环卫服务合同履行直接相关,且面向全国投标人开放,不满足禁止行为的任一构成要件:
(1)项目经验(10分):要求提供全国文明城市或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经验,直接关联本项目需配合福鼎市“创城”工作的核心履约目标。该要求未限定特定地域,不构成地域歧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评审因素应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规定。
(2)服务业绩(10分):设定年服务金额3000万元的门槛,未超过本项目年预算规模(5113.6万元)的三分之二,旨在验证投标人管理大型环卫项目的能力,与项目规模高度匹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3)企业荣誉(10分):要求在环卫领域******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或表彰,直接反映企业的履约能力与行业认可度,旨在筛选优质企业。该要求未限定特定区域或企业类型,与合同履行能力直接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4)项目经理资质(5分):要求环境类中级及以上职称、安全证书及创城经验,确保项目负责人具备专业能力、安全管理经验和大型项目协调能力,是保障服务质量的关键要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5)设备实力(15分):要求配置新能源环卫车辆,符合《福建省“十四五”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规划》中“推广新能源环卫设备”的强制性政策导向,属于合同履行的重要组成部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相关规定。
4、异议依据不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异议人需提供“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本次异议仅笼统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未提供证据证明相关条款违反具体法律条文;未举证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评审要素与合同履行无关的情形。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异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撑。
5、结论
招标文件设置的评审因素(报价50分+其他因素50分)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地方性法规。各项评审要素均紧密适配项目特性与核心需求,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实施歧视待遇的情形,亦不构成不公平竞争。因此,招标文件关于评审标准及要素的要求维持不变,按原条款执行。
问题二:招标文件
问题描述:1.本项目招标文件项目经验中要求:投标人自身承包(含正在履行)的环卫作业项目,在合同履约期间该地区入选全国文明城市(区)或国家卫生城市(区)成功的业绩,导致仅在创文/创卫地区有过服务的投标人获得优势,限制了其他地区投标******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或表彰的,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或者其他机构对投标人作出的荣誉奖励和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为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对不同投标人设置不合理限制和壁垒,该条款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请问代理明确依据哪项规定列出这些条件?此举是否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嫌疑!
问题二答复:
1、关于项目经验要求(创文/创卫业绩)的答复:
1.1福鼎市正处于“全国文明城市”创建的关键期。创城工作涉及环境卫生、市容市貌等多项核心指标,要求投标人必须精准掌握《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或《国家卫生城市评审与管理办法》的具体标准。鉴于创城期间需高频应对各类检查及突击整治任务,投标人需具备快速资源调配与多部门协同的实战能力。同时,在已成功创文地区形成的“网格化巡查、智能化监管”等成熟模式,可直接为本项目履约提供有效方案支持。该业绩要求直接指向服务与政府核心目标(成功创文)的高度契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关于“评审因素应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规定。
1.2截止目前,全国已公布七届文明城市名单(累计511个),国家卫生城市达462个。本项目仅要求投标人提供“合同履约期内其服务地区成功创文/创卫的业绩证明”,明确接受全国范围内任何地区的符合要求的业绩,未限定特定地域。因此,该要求不构成“将特定行政区域或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或中标条件”的情形,未限制其他地区投标人的公平参与权。
2、关于企业荣誉要求(人民政府颁发的荣誉或表彰)的答复:
(1)要求在环卫领域******人民政府的荣誉或表彰,旨在筛选具备优质服务能力的企业。此类表彰直接反映企业在环卫领域的履约能力、管理水平及政府认可度,与合同履行能力及服务质量高度相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评审因素应与合同履行相关”的规定。
(2)该条款设定为评分项(权重仅10%),非投标资格门槛,也非中标决定性条件,未强制要求投标人“必须获得荣誉方可投标”。这与《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评定分离”招标项目负面行为清单》中禁止的“在定标方案中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的荣誉奖励、慈善公益等设置为定标要素”的情形存在本质区别。
(3)条款未限定荣誉的地域来源,全国范围内合法获得的符合要求的政府表彰均可参与评分,未对任何特定行政区域形成排斥。因此,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所禁止的“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的情形。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本次异议仅笼统引用负面行为清单内容(即“将特定行政区域、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投标条件、加分条件、中标条件;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的荣誉奖励、慈善公益证明等作为投标条件、中标条件”),声称条款违法并设置壁垒,但未能提供任何支撑其主张的直接或间接证据材料。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其异议请求缺乏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4、招标文件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福建省相关法规。所设评分要素均与项目核心需求高度适配,旨在择优选择履约能力强的供应商,不构成不公平竞争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因此,招标文件关于项目经验和企业荣誉的要求维持不变,按招标文件原条款执行。
二、补充通知
本项目招标人电子签章授权委托书,以本次上传的版本为准。
注: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处均做相应修改。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答疑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本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通知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ggzyfw.fujian.gov.cn)、宁德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网址:******/)上发布,各投标人应自行留意,若因投标人的疏忽而未及时发现本项目招标的相关信息的,由此引起的后果及损失由各投标人自行承担。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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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24日